TA说-我和保险的故事(11)
王宏亮、王立国、杜长江一起从事拆、装空调、搬家等服务行业工作。
拆装修的业务,都是靠贴广告招揽生意,谁联系到的,由谁与客户进行沟通,在实际工作中具体把关,向客户领取劳动报酬,每单赚了多少钱,最后再大家一起分。分钱的原则一般为:扣掉费用,提供工具和负责联系活的多分一部分。
2023年4 月29日15时,王宏亮与王立国乘坐由杜长江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,顺管仲路由南向北,行驶至铁路立交桥以南路段时,发生交通事故,导致王宏亮受伤,后被送往医院抢救,于2013年5月4日死亡。
住院期间,王宏亮花费各项医疗费用共计26803. 46元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,该事故系杜长江驾车判断
失误,遇情况措施不当所致,杜长江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。
事故发在安装空调回来并要去新的客户家拆空调的过程中,拆、装空调均是由王立国联系的业务。
事后,王宏亮家属收到被告方现金11000元。
2023年5月31日,王宏亮家属与杜长江,在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《人民调解协议书》,调解事项如下:
杜长江因此次事故赔偿10万元;双方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,以后双方互不追究责任。杜长江已把赔偿款按协议约定支付给了王宏亮。
现在,双方就赔偿等事宜产生了不同意见,为此,形成诉讼。
法院认为:双方争议焦点为雇佣关系是否存在。
王宏亮、王立国、杜长江均为自由职业者,合作具有个别性、随意性、临时性。他们形成的是临时性合作、互助关系,而非雇佣关系。
王宏亮与王立国、第三人杜长江均属从事服务行业的自由职业人员,在招揽生意、具体工作、分配报酬等活动中,每个人都可以实施,每一次的工作及人员的组成也均具有个别性、随意性、临时性的特点。
虽然联系到活的人,具有相对的话语权,负责与客户直接沟通,了解客户的具体需求,从而在工作中加以明确相应的分工、做好必要的注意,最终的劳动报酬也是由联系人负责与客户结算,再由其进行具体分配。
但联系活的人也仅仅只是出面人,代表一个相对固定的小团体进行揽活,揽到活后,再根据客户要求,来召集其他空闲的同事共同来完成,被召集的人则有干与不干的自行选择权,联系人在找活、干活、结账等整个过程中,仅仅起到了桥梁作用,而且劳动报酬也只是按照每个人具体付出的多少来进行分配,并不存在联系人说了算的问题。
综上,双方未形成雇佣关系,原告再要求赔偿无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
【法官后语】
雇佣关系一般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,在雇佣人的指导、监督下,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,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。
实践中,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,首先看双方是否有书面或口头雇佣合同,劳动力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;其次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,另一方支付报酬;再次看雇工是否受雇佣人的指挥或控制,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。
判断雇佣与承揽主要从以下五方面进行审查:
1.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、支配和从属 关系;
1.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、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、限定工作时间;
2..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;
3.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 供劳动成果;
4.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相 对方的业务和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。
本案中,本案中事发前后的空调业务虽均系被告王立国联系,但由于第三人杜长江提供相关劳动工具、材料等,按照惯例,其与王立国在当天所获劳动报酬则相当,并不存在王立国决定谁多分少分,以及说了算的问题,故受害人王宏亮与王立国之间并非雇佣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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